北海一男子以自己及名下经营的建材经营部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借款期满后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目前,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已向该男子及其名下经营的建材经营部发出限制消费令。
记者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康某利与李某火是朋友关系,2023年9月4日,李某火向康某利借款10165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23年9月20日前还清,李某火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捺指印,同时在“借款人”前空白处加盖其经营的北海市铁山港区某鑫建材经营部印章。之后,康某利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分两次向李某火支付借款101650元。借款期满后,李某火向康某利偿还借款本金32650元,余款69000元至今未还。康某利在多次催讨欠款无果后,将该事诉至法院。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火向康某利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火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康某利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李某火及其经营的某鑫建材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李某火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同时,法院还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李某火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以案涉执行标的为限,冻结李某火及其经营的某鑫建材经营部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法院已依法向李某火及其经营的某鑫建材经营部发出限制消费令。
全媒体记者: 方晓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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