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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女子借款不还被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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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女子向他人借款5万元,并以自己名下一处房产作抵押,但借款到期后却迟迟未归还欠款。目前,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女子实施失信惩戒。

记者从海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0年10月13日,欧某珊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朱某惠借款5万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借款抵押物为欧某珊名下位于北海市冠岭路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合同》签订后,朱某惠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欧某珊支付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欧某珊迟迟不归还欠款,朱某惠经催讨无果后,将该事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欧某珊归还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同时对欧某珊名下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涉案的上述房产已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朱某惠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合法。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欧某珊向朱某惠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朱某惠对欧某珊名下上述房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欧某珊负担。

判决生效后,欧某珊迟迟不归还欠款,朱某惠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失信被执行人欧某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欧某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同时,法院还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其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被执行人欧某珊名下上述房产已由另案拍卖处置,但未能清偿抵押权,法院依法将欧某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全媒体记者: 方晓淦

编辑:罗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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