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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40多万元工程款 一公司被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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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承接装修工程,过后又未按法院判定结果支付相关工程款。近日,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候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失信惩戒。

记者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戚某栋与湖北候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授权的员工崔某民协商后,承接了该公司位于铁山港区营盘镇大王岭健康旅游项目的装修工程。2020年12月10日,崔某民经该公司授权,与戚某栋签订《大王岭健康旅游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施工日期、合同单价和工程款结算等内容。

2021年11月5日,该公司对戚某栋承包施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双方虽然对工程存在争议部分,但验收意见为基本合格,并签订《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单》。之后,戚某栋按照《施工协议书》约定向该公司催讨工程款475320元,但该公司对戚某栋的工程造价有异议,且认为戚某栋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应扣减部分工程款。双方争执不下,遂将该事诉至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栋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且该公司已事先了解该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虽然《施工协议书》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公司虽然对工程造价、质量存在异议,但均未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该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该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戚某栋支付工程款446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12元。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遂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拒不支付工程款,戚某栋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候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该公司至今均未履行。同时,法院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湖北候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发现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船舶等登记信息,无金融投资及对外投资信息。

目前,法院已依法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媒体记者: 方晓淦

编辑:罗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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