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向他人借款15万元后却赖账多年,拒绝还清剩余账务。近日,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已按照执行标的为限,对该男子名下的财产权益进行依法查封、冻结。
记者从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4月16日,黎某福因生意上的需求,向郑某予借款15万元。同日,郑某予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黎某福借出15万元,黎某福也向郑某予出具《借条》,承诺借款期限为12个月,于2019年4月16日一次归还本金。之后,黎某福向郑某予归还借款7.5万元,剩余7.5万元却迟迟未能归还。郑某予在多次催讨欠款无果后,将该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黎某福向郑某予归还借款7.5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能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黎某福负担。
判决生效后,黎某福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某予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黎某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黎某福至今仍未履行。
目前,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以执行标的8万元为限,冻结黎某福名下的银行存款一年,查封动产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三年。
全媒体记者: 方晓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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