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锁、不撬门、不砸窗,而是避人耳目随机拉一拉车门,遇到没上锁的车,就将车内物品一扫而空。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2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巫某“拉车门”盗窃车内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因盗窃车辆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巫某伙同同案人韦某、苏某、杨某、尤某(以上4人另案处理)经商量后从钦州市来到合浦县城,以“拉车门”方式盗窃小轿车上财物。其中,被告人巫某负责驾驶车辆搭乘韦某等4人往返钦州至合浦,并扫码共享电动车给同案人在合浦县城驾驶,寻找作案目标。韦某、苏某、杨某、尤某4人负责实施拉车门盗窃财物,累计作案3起,盗窃现金1500多元。
2024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钦州市那丽镇某村委会一废旧店对面车棚,发现一辆摩托车未熄火,便将该摩托车骑走,停放在合浦县石康镇七里香路段处。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为2070元。2024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合浦县廉州镇东山一路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见他人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电动车盗走。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电动车价值为11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巫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车主要提高警惕,养成下车即拔钥匙、锁门的习惯,不要在车内存放现金、手提包、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尽量将车停放在有人看管、有监控安防措施的停车场。
全媒体记者 :罗远燕
通讯员 :申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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