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章 冰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主持人:张伯勋 北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副科长
北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副科长 张伯勋: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在这里举行2020年北海市人民调解工作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的到来!
这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关于我市开展人民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我们邀请了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章冰同志,向大家介绍2020年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中央、自治区主流媒体,北海市直媒体及网络新媒体。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也派员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
首先向大家介绍在发布席上就座的领导和人员: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章冰
北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吴燕东
我是北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副科长 张伯勋
发布会的第一个环节是介绍情况,第二个环节是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进行第一环节,由章冰副局长介绍2020年北海市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章冰: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让我代表北海市司法局,向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新闻界朋友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北海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2020年北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人民调解的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方式,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规范开展。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其灵活、便利、高效的特征能有效解决民间纠纷,成为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人民调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大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下面我向大家简要通报。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筑牢维护基层社会大局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积极落实自治区七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主动履职,创新管理机制,与综治网格化建设同步,按照“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便民要求,不断加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力度,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到2020年10月为止,全市基本形成了市、县(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基本实现了市域全覆盖。全市共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479个,配备调解员2523人(专职调解员29人,兼职调解员2494人)。其中,镇乡(街道办)人民调解组织30个,配备调解员357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430个,配备调解员2013人;市、县(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19个,配备调解员153人(专职29人,兼职124人),先后设立了医调委、交调委、物调委、旅调委、劳调委、诉前调解室、银保调委、商调委等八大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以及由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妇联等相关部门,在法院联合组建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并依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站30个,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站32个,在市县两级法院设立了驻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室2个。
(二)探索推动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新路子
结合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基层调研中,基层人民调解员反映的“基层人民调解案件录入工作难”的实际问题,我们积极协调、联系和沟通,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要求,及时与云南北斗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APP无纸化办公应用技术服务合同》,在5个市直、30个镇乡(街道)和10个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APP无纸化办公系统应用的试点工作,组织首批45个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两次参加云南北斗公司的人民调解APP无纸化办公应用系统专业培训,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推进当中,人民调解工作效率有望得到有效地提高。
(三)聚焦人民调解工作实效,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
全市司法行政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人民调解管理和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坚持和发展“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建立起市、县(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四级调解三级分流的工作体系,组织、指导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人民调解“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工作方针,积极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一是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春耕、清明、三月三、全国两会、国庆节”等相关敏感时期,组织开展全市民间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二是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矛盾纠纷排专门查化解活动,助推“走企护商治乱”和企业按时“复工复产”。三是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四是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参与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共抽调65名干部充当人民调解员参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助力重大项目建设,得到了自治区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批示。
今年以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529场次,预防纠纷隐患509件,共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483件,比去年同期1462件增加了2021件,增长138.2%;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3429件,调解成功率达98.45%,比去年同期的97.95%提升0.5%;涉及金额达8949.75万元。其中,疑难案件93件,比去年同期的23件增加了70件,增长了304%。婚姻家庭纠纷104件,邻里纠纷1221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19件,合同纠纷289件,生产经营纠纷46件,损害赔偿纠纷248件,山林土地纠纷365件,征地拆迁纠纷121件,环境污染纠纷3件,劳动人事争议纠纷123件,旅游纠纷11件,医疗纠纷16件,交通事故纠纷28件,物业纠纷114件,消费纠纷1件,其他纠纷574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疫情期间“走企护商治乱”、企业“复工复产”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四)创新探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机制
为有效推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一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市中级法院设立了诉前律师(人民)调解工作室。二是建立了北海第一家律师非诉调解中心,通过开展企业“法律体检”,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政府运行、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隐患和纠纷。三是通过实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参与村社区的民间纠纷排查调解和信访活动。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立足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新载体和主阵地,引导律师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共同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全市30个法律服务机构128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直接为群众提供“零距离”规范化的人民调解法律服务。
(五)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对接工作的新途径
一是加强与人民法院密切联系,根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工作要求,建立内部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印发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关于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二是进一步完善与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同步开展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工作。三是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出台了《北海市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与信访部门沟通协调对接,积极开展信访人民调解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认识不足
政治站位不够高,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存在“重处理、轻调解”的观念。另一方面是没有履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个别单位懒作为甚至不作为,总拿“依法办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来搪塞人民群众,给社会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
(二)经费保障发展不平衡,工作运行机制还不完善
信息化工作薄弱,基层人民调解APP无纸化办公系统应用有待进一步推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制度尚未健全,市县(区)两级保障不平衡,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
(三)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人民调解覆盖领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
由于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相对不高,一些新兴行业领域专业性极强,如金融、知识产权、股权交易等专业性较强的新兴领域还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四)对宣传工作重视不够,宣传工作力度不够。
人民调解宣传工作投入少,宣传不到位,群众首选调解的理念未能深入人心,信任调解、选择调解、使用调解的主动性还不够。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引领,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考核,压实责任。
(二)加大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力度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和实战经验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支覆盖各行各业各领域的复合型高层次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是落实经费保障。将各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是尽快协调市财政出台《北海市人民调解案件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完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和保障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强化市、县(区)、镇乡(街道)、村(居)四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力争推动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团体开展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三年工作计划的实施,打造一批(50个)有北海特色的品牌人民调解组织。
二是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建设,提升适应性和操作技能,简化办案流程,提高智能化办公效率,继续推广人民调解手机APP无纸化办公系统的应用,解决基层工作难的现实问题。
三是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四级调解三级分流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
(四)强化法治宣传引导,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职责、性质和工作意义,要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讲好“平安北海、法治北海”的故事、打造“平安法治典型”,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弘扬“枫桥经验”,让广大群众信任调解、选择调解,参与调解的主动性不断增强。
有关2020年北海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完毕,感谢大家。
北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副科长 张伯勋:
感谢章冰副局长。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回答各位媒体朋友的提问。请大家提问前通报一下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
记者:什么是人民调解?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章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记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章冰: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北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吴燕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记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北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 吴燕东:有三种受理调解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二是主动介入调解;三是接受委托、指定调解。不管那种方式,调解都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记者:北海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有什么成效
北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章冰:(1)建立完善了市、县(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四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建设,实现了全覆盖。共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479个,配备调解员2523人(专职调解员29人,兼职调解员2494人)。
(2)建立完善了医调委、交调委、物调委、旅调委、劳调委、诉前调解室、银保调委、商调委等八大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3)健全和完善了四级调解三级分流的工作体系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今年1-9月共开展排查1529场次,预防纠纷隐患509件,共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483件,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3429件,调解成功率达98.45%;涉及金额达8949.75万元。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4)创新“人民调解优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模式。组建北海市人民调解中心,个人调解工作室,茶亭路社区“一啖茶”调解室;“法院+工会”调解工作室、“侨港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室”、“涠洲岛旅游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人民调解为主的诉讼前端多元化解工作室(站)。初步形成了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到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非诉解决体系。
(5)人民调解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这项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值得全区学习借鉴” 的重要批示,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很好”。
北海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副科长 张伯勋: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感谢大家的参与。